(二)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局、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文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调出毕节地区范围或者出国(境)定居的,提供调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口迁出证明或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五)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六)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近期偿还贷款的凭证、还贷款的账号。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和户口注销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民政、劳动社保、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劳动部门明文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部门有效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供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彼此之间关系的有效材料及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同意支取其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十)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同意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十一)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十二)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证明;或住房保障机构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根据不同的就业状况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和房产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
(十三)父母为无房子女购房的。须提供子女购房发票及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彼此之间关系的有效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离岗退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行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28日发布的《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