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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低息贷款。职工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普通自住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受委托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取得委托银行贷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 贷款业务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代为办理,并监督使用和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

(二)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次月;其他单位的职工已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五)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2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七)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且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购买住房套数根据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资料综合确定(98年前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首套住房范围)。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根据现阶段市场价格,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暂按毕节城区商品房房价的平均水平为基数(即每平方米2800元),以不超过144平方米测算房屋总价,按照30%的首付比例确定,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暂定为10万元。贷款额度的核定需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抵押或质押物价值等因素。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20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按照“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长五年”等有关要求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次年11日按相当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经济收入情况的真实、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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