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大招商力度,贵州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24日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原己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外省投资者到贵州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贵州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五、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贵州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准则,又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促进存量资产的盘活。
七、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贵州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八、外商在中国境内己投资3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即可在贵州申报建立投资性公司。
九、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来贵州兴办企业,其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省内企业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对其中合作开发优势资源项目、扶贫协作项目和现有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在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
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受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其它收费,实行与省内企业同等价格;对在贵州投资的外商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在贵州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就医、子女就学、旅游服务、购买商品房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对为贵州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公民”等称号;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或称号。
十二、对到贵州投资办企业的外省客商放宽户口限制,并对其中投资数额较大的客商子女入学、升学给予照顾。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