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毕节试验区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我区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或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本政策第二章不适用矿产资源采选、粗加工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投资者,在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 符合国家鼓励重点投资领域的项目以及经省级以上具有认定资格的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地区、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在区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水利、清洁能源、非政府投资收费道路、通讯、城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工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地区、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畜牧业建设和农畜产品深加工,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投产后五年内由地区、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投资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地区、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其所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善企业的公共设施。
第八条 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地区、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其所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 在区内新建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由地区、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条 对以兼并、收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我区破产、停产或长期亏损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注入资金(大、中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小型企业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地区、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在毕节地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由地区、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企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改善企业的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投资者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十三条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十四条非公有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