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1%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十六条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十七条在我区投资修建公路,其公路线路及其两侧边沟建设用地所占用的耕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八条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获得工业用地的同时,其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占项目用地面积的10%。
第十九条投资者利用原依法获得的“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业,享受“四荒”地拍卖的优惠待遇。经有权审批的部门批准,投资者可在依法获得的荒地内修建生产性用房。
第二十条投资者投资从事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周边土地的开发权。
第二十一条在地区和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优先保证用地计划指标。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4公顷以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地区行署审批。土地出让金可以按宗地地价的80%确定,但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交纳,缴清后即可办理土地证书。对在工业园区内投资的项目,使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作价部分及其收益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其所产生的收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投资重点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可用所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交纳土地出让金,若未达到全额土地出让金额度时,企业缴清不足部分后,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行政收费政策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以及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投资购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免收房产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投资兴办商贸企业、集贸市场、出租经营性房屋、柜台或创办餐饮、娱乐企业的,三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投资项目,地区、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从项目签约、申报、核准(备案)、建设直至营运等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上门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其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手续实行网上预审。投资者的申报材料可通过远程审批系统上传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根据审批人员意见将申报资料备齐后进行一次性受理。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属地区内办理的手续,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第三十条投资者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区内金融机构须积极、快捷、优质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非常规的、较为重大的金融服务事项,由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指定专人帮助协调。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对投资者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提供较大信贷资金支持的区内金融机构,由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提请政府协调在财政存款和优质信贷项目推荐等方面给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