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毕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区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对来我区投资或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可由公安机关一次签发1-5年的有效居留许可证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其本人申请,经报批可给予永久性居留资格;对长住我区或需要多次往返的外国人,可签发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多次签证。

第三十三条实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年纳税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列为县(市、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列为地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地、县级领导和监察部门联系,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地级领导直接联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到企业进行检查,不得随意进行评比,违者由监察部门按照三乱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先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标准,同时给予充足的整改时间。

第三十四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新办项目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组织专门班子为其协调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区内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毕节地区招商引资部门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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