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配置标准面积的;
(二)因机构分立、撤销、合并、转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办公用房重新核定后,确认为应当予以腾退的;
(三)擅自将办公用房和土地转移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四)擅自改变用途的;
(五)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布局调整需要或实际工作需求,拟订办公用房盘活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已核定的部门办公用房内调整内部办公、业务用房的,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和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在办公用房使用过程中,未经市财政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或捐赠;
(二)出租、出借;
(三)改变使用功能和用途;
(四)产权(使用权)变动。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含大中型建筑设备设施更新)工程,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制年度维修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纳入集中办公点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列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办公点的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列入本单位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定期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纪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购建、租用办公用房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管理和权属登记,应当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