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除具有全局意义和重大意义影响的会议活动外,一般情况下,不安排电视直播或录播,除市委书记、市长外,其他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电视台不出同期声。
第三章 活动报道
第九条 领导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除市委书记、市长外,随行记者不超过2人。
第十条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考察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原则上文字稿不超过900字,电视台毕节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3分钟(市委书记、市长考察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原则上文字稿不超过1500字,电视台毕节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市几大班子副职领导下基层慰问、考察、调研,原则上只发一条综合消息,不发单条消息。
第十一条 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展览和文艺演出活动外,领导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一律不作报道,领导给部门、地方做指示、批示一般不作报道。
第四章 重大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到地方指导处理特大抢险救灾、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在应急阶段,文字稿不超2000字,电视台毕节新闻不超过2分钟。上述专项工作转入常态后,电视台一般只作综合报道,只报道工作进展情况,不单独报道领导参加的活动或讲话,文字稿不超过500字,电视不超过1分钟。
第五章 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领导的报道内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并督促指导市级媒体落实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涉及市重大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市委宣传部商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统筹安排,领导所在单位不直接向市新闻媒体就报道字数、内容、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有关要求可按本规定,由市委宣传部向新闻单位提出或由市新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有特殊情况,由市委宣传部研究解决。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关于改进新闻报道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贯彻落实,以转变作风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第十六条 坚决贯彻,令行禁止。市直各新闻媒体要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尽快制定务实管用、具体实在的改进措施和办法,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第十七条 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贯彻执行关于改进领导新闻报道的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检查,狠抓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和党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走形式、搞变通,确保相关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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