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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系列制度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个人报销培训费,应该出具出差(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限额内凭据报销培训费。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参加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的,严格执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执行《毕节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节约公务出差支出。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部门)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各县(区)不得为出差人员分担住宿费;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于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票(机票)、住宿发票等凭证,作为核定及报销出差人员出差天数的依据和佐证;具备条件的应以公务卡方式结算住宿费、车票(机票)等支出。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各单位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  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相关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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