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督查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要定期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同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市、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本级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涉及的接待活动,要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参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毕节市市级“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和市委十项规定有关厉行节约的精神,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国有(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市级党政机关、国有(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接待费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市级外事部门、财政部门建立联动审批机制,外事部门审定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计划,并抄送财政部门,相关单位(部门)任务完成后,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外事部门、财政部门确保市级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不突破预算总额。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部门)和派出单位(部门)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