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系列制度的通知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毕节市委发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严肃发文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委关于规范发文、精简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减少发文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印发文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职能部门文件需要发文的,原则上由市对口部门发文,不以市委文件(含市委办公室文件,下同)发文。中央、省文件已转发的中央或省职能部门文件,市直各部门如报请以市委文件转发,但没有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的,一律不转发。从严控制联合发文。凡属党委、政府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不涉及全局性、综合性工作的,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不联合发文。各部门常规性、年度性的工作安排,不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印发,由各部门自行发文。

    第三条  精简工作简报。各部门报送市委和市委领导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相似性质和内容的简报由市委办公室统筹协调,商主要职能部门报送,其他部门不再报送。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一律不得单独报送简报;通过正式文件或信息资料已上报的情况,不再通过简报报送。简报内容要精练,重点反映重要的动态、举措、经验、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四条  压缩公文篇幅。起草市委文件要突出务实管用、简明扼要原则,提倡发短文,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评议精练。没有实质内容、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文件一律不发。各地各部门报送市委公文要尽量减少关于重要性、重要意义等一般性论述,不搞“穿靴戴帽”;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报告,应包含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只有一般性表态内容的不得上报。

    第五条  规范文件报送。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送市委;属于政府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送市政府。各地各部门向市委请示问题,应当按照主送一个上级机关的规则,不得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也不得就同一事项同时分别请示市委、市政府。

    第六条  严控发文规格。能以市委办公室文件印发的,不以市委文件印发;能以函件、电报等形式印发的,不以正式文件印发;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不以市委文件印发。市委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发布指令性公文。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第七条  严格公文审签。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的文稿,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向上级报告情况、批转市委各部门重要工作意见的,由市委书记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的,由市委书记、市长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由市委书记或市委副书记签发,或由市委常委会议指定分管常委签发。以市委名义向外发送的信息简报类材料,由市委书记签发。上述须经市委书记签发的文件,市委书记可以委托市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签发。

    第八条  规范发文管理。市委发文管理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其中涉及市管干部纪律处分的发文由市纪委负责,涉及市管干部人事任免的发文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相应的制发工作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要求。除纪律处分、人事任免文件外,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一般不使用市委印鉴。印制后的公文须加盖市委印鉴的,由市委办公室负责用印。要充分运用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成果,对有条件的单位发送电子公文,减少纸质文件的分发。市委公文正本及签发定稿本由市委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组卷后移交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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