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毕节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部门)会议费管理,切实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开支。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医药费、交通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各单位(部门)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按权限审批:一类会议指按党章、法律法规规定召开的会议,由市委决定召开。二类会议指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的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会议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会议决定召开。三类会议指部署专项工作的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召开。四类会议指各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召开。五类会议指除上述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如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决定召开。一类会议会期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三、四、五类会议不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一天以内。
第九条 会议费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住宿不得安排高档房间,会议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固定资产(如电脑、打印机等),不得发放纪念品等。
各单位(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召开会议的文件或审批单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结算单等凭证,市会计核算中心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部门)因公国内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开支。
第十一条 因公国内培训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国有(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组织到市外培训,必须报经市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单位(部门)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2月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年度中调整的培训计划应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考核表彰费等;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组织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考察、参观;不得发放纪念品;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