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
(五)公务用车原则上要有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无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准驾驶公务用车。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违规安装、配备警灯、警报等装置,按规定安装、配备的,无特殊紧急情况,不得乱鸣警报警笛。严禁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军、警牌照。
(六)用车单位必须确保公务车辆外观整洁,牌证齐全。除特殊岗位、履职需要经报告批准外,公务车在双休日、节假日、非工作时间均实行入库管理,统一停放在各单位车库、办公区或指定地点,非公务需要不得停放在景区、库(湖)区和酒店、娱乐场所、餐馆、街道等公共场所旁。不按规定封存或停放公务用车,造成车辆重大损失或被盗的,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行政、经济责任。
(七)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提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公务用车,把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私驾公务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市、县(区)纪委、监察局报告,有意隐瞒或拖延不报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查组,采取实地抽查、调阅资料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各单位公务车的购置程序、报批手续、配置标准、内饰状况、挂牌登记、公车私用和日常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审批购置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收缴,按规定公开拍卖或调配使用,并依规依纪追究车辆配置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和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省有关公务用车改革新的政策出台后,本规定有与之不符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楼堂馆所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楼堂馆所的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楼堂馆所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并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