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考察调研活动,应当紧扣主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考察内容要避免重复、单调,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考察临时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突击打造。
第九条 统筹安排、科学整合、切实精减接待现场工作人员。中央、省和市级领导同志到企业、农村、街道社区考察调研时,所到地方只安排一名熟悉情况的同志在考察点汇报情况。严格按照当次接待任务上级通知要求安排随同记者,县(区)及以下不得安排摄影、摄像人员采访,影像资料由随行采访的新闻单位统一提供。除贴近服务的必要工作人员外,负责接待活动外围及考察点上工作的人员在同城工作时,接待单位不安排食宿。
第十条 接待单位有内部接待场所的,不得安排其他宾馆住宿;没有内部接待场所的,一律安排在当地定点宾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其他同志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支付,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包括上级陪同人员。
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接待人数较少或确实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简餐、便餐。
用餐应当安排地方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上高档饮料,晚餐后不安排夜宵等。
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住地,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就餐的,不得突破住地就餐标准。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消费场所用餐。在乡(镇、街道)原则上安排在乡(镇、街道)食堂按规定标准用餐。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人员情况、路况条件合理确定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和安排警卫工作。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确需布置警力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办法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和申报由牵头接待单位负责到底,不得一事多报。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积极推行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