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毕节市节庆等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对节庆等活动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活动,是指以公祭、弘扬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推介、旅游推介、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党政机关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市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经贸洽谈会、推介会、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等活动。
第二条 举办活动必须严格审批: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举办的上述活动,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各县(区)、市直部门举办的上述活动,报市委、市政府审批。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按归口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开工仪式,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商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三)各县(区)原则上不举办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的,由各县(区)按程序报批。对民间举办的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地方政府要加强引导、有效规范、确保安全。
第三条 举办活动要力戒形式主义、奢靡之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做到规模适度、经费合规。
第四条 严禁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第五条 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除自治县外,市、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
第六条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确需举办逢十逢百周年庆典的,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坚决禁止以下活动:
(一)主题重复、立项随意、效果不佳、缺乏实质内容、自娱自乐,且党政机关参与程度较深、财政负担较重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
(二)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摊派、拉赞助的活动。
(三)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
(四)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的活动。
(五)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开展的活动,要及时通过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明确取消的活动,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级党政机关不得承办、协办、参加省外机关、团体、社团等未经审核批准的节庆、论坛、展会。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举办的活动,要从严控制出席规格、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标准,一律不组织学生参与无关的活动,不举办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不得举办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文艺演出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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