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系列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毕节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毕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四条  接待活动安排应当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能够整合的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合理整合。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根据公务需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能够利用网络、视频、电话等方式沟通解决的问题,不安排外出。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公务人员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物价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接待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并报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公务接待中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或电子字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接待上级主要领导同志,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不同时全程陪同;接待上级其他领导同志,下级分管或熟悉情况的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不陪同;接待外市(州)的同志,由相对应部门分管或熟悉情况的同志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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