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举办的活动,要严格预算管理,严格审计监督,不得向下级单位和企业摊派或转嫁活动费用。未经审批同意举办的活动,一律不纳入财政预算,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
第十一条 举办活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不得借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市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及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和市的部署,对本辖区本部门活动进行严格清理和规范。
第十四条 宣传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单位对活动的宣传报道。新闻单位应当凭活动批复安排新闻报道,对未经批准的活动一律不得报道。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借举办活动挥霍公款、铺张浪费、随意摊派,以及擅自举办或超标准举办活动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毕节市关于改进领导新闻报道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有效改进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
第三条 根据新闻的传播规律,进一步优化领导出席会议活动报道内容和结构,调整播发顺序,除涉及重大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的头条新闻之后,以突出民生和社会新闻,增强传播效果。
第四条 领导新闻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确定,不必报道担任的全部职务。
第二章 会议报道
第五条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出席经市委批准举办的全市会议的新闻报道,原则上文字稿不超过900字,电视台毕节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3分钟(市委书记、市长出席重要会议的新闻报道,原则上文字稿不超过1500字,电视台毕节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市几大班子副职领导出席会议的新闻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300字,电视台毕节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其他领导出席的,只播(发)简短消息或标
题报道。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特殊情况要报道的,其新闻报道的文字稿一般不超过300字,电视台播出新闻的长度不超过1分钟。
第七条 会议中出现的点名报道范围仅限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副职以上领导同志,以及毕节军分区司令员、政委,市委秘书长、市人大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协秘书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几大班子领导都出席的会议,除重要会议全部点名外,一般会议只点主要领导、主持会议领导的名字,其余领导不具体点名。电视台单独出图像的只出主要领导、主持会议领导,其余领导只出集体图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