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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系列制度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包括用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并报相关负责人审签。

    报销公务用餐费用应提供接待清单、用餐消费原始清单、税务发票单据或机关食堂收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费用报销具体实施办法。

各单位(部门)严禁设立“小金库”,公务活动用餐严格预算管理,餐费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等有关规定。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活动用餐费用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活动就餐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活动用餐费用;严禁借公务活动用餐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毕节市市级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国有(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市级党政机关、国有(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因公国内培训费、差旅费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毕节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范本单位(部门)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节约公务接待开支。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安排公务用餐必须以派出单位(部门)发出的公函为依据,对不在接待范围或无公函、无实质性内容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受理和接待,严禁私客公请。经审核确需安排接待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等要求审批后,按标准安排。

用餐安排要严格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原则执行,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接待人数较少或确实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简餐、便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用餐地点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不得突破就餐标准。用餐以地方家常菜为主,不得上海鲜、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上香烟和高档酒水,晚餐后不安排夜宵。

    严格按照规定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单位(部门)要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公务接待相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包括用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并报相关负责人审签。

    报销公务用餐费用应提供接待清单、用餐消费原始清单、税务发票单据或机关食堂收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费用报销具体实施办法。

    各单位(部门)严禁设立“小金库”,公务活动用餐严格预算管理,餐费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等有关规定。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活动用餐费用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活动就餐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活动用餐费用;严禁借公务活动用餐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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